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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爱普特化工(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3/20 18:18:21 浏览次数:2940

 

   

 

(2019)苏0413民初6497号之一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爱普特化工(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4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准许原告爱普特化工(常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爱普特化工(常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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