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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贤、张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3/20 18:21:17 浏览次数:2875

  

 

郭志贤、张银香: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7710281013)、张银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00823102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6504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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