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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卫俊诉原审被告邬毅民间借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3/23 13:54:50 浏览次数:3788

区人

  

(2019)苏0413民再96号

邬毅: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卫俊诉原审被告邬毅民间借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4125811)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已作出(2019)苏0413民再96号民事裁定书。现李卫俊于2019年10月26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再9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4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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