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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3/23 14:00:47 浏览次数:3423

 

  

(2019)苏0413民初5626号

杨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杨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6519)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2807.16元、逾期保险费5016.42元、律师服务费500元以及违约金(以62807.1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被告杨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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