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703号之一
朱锁娣、储静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锁兰诉被告朱锁娣、储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准许原告杨锁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锁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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