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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刘政、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 14:16:22 浏览次数:24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政、黄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刘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20327****)、黄辉(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7050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政、黄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3311.81元,支付利息3113.28元(计算至2019年6月5日),承担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6000元。二、如被告刘政、黄辉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政、黄辉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谷华城金禧园22幢丙单元1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100930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刘政、黄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被告刘政、黄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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