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383号
张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肖志俊诉被告张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21236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原告肖志俊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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