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43号
朱华: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旭英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朱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72****34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区金城旭英水暖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坛区金城旭英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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