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树强(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6502281516)、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树强、冯剑华、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裁定准许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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