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31号之一
蔡月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惠俊诉被告蔡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准许原告李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惠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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