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368号
任明兵:
本院受理原告徐美娣诉被告任明兵(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4051058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任明兵赔偿原告徐美娣交通事故损失165305.94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驳回原告徐美娣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6元,由原告徐美娣负担397元,被告任明兵负担356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任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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