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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洪坤、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4/3 17:07:18 浏览次数:372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2019)苏0413民初6116号

白洪坤、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洪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7236516)、李红(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0426642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白洪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9992.7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9348.91元(暂计至2019年4月8日),合计人民币369341.63元,以及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白洪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2461元; 三、若被告白洪坤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按期履行,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常州市溧阳市昆仑南路381号2-201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李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中被告白洪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328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人民币9898元,均由被告白洪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白洪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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