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501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艾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艾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32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艾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原告常州艾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8元,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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