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杭与被告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7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元);二、由被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三、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春风二村11-404室的房产所拍卖、变卖的折价款对上述款项予以优先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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