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19号
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佳瑞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佳瑞锻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553.8元及利息(利息以该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保全费670元,合计人民币1377元,由被告常州金坛元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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