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55号
周春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周春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31)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1600.42元、利息485.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09.08元、消费手续费651.36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算至2019年9月12日),并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继续承担上述欠款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周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133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5元,由被告周春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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