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煜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煜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L2G783)、吴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李华撤回对常州市金坛区煜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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