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264号之一
崔益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蒋晨红、丁娟、崔益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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