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090号
金坛市茅麓液化气储配站:
本院受理原告钱宁诉被告金坛市茅麓液化气储配站(以下简称液化气站)、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下杖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市茅麓液化气储配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宁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1200元。二、驳回原告钱宁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金坛市茅麓液化气储配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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