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伟俊与被告许罗生、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8431740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20)苏0413民初45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高伟俊要求许罗生支付餐饮费人民币42740元,要求你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餐饮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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