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宁、吴关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区西城成才沙发经营部与被告吴关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12228****)、丁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1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丁宁、吴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成才沙发经营部货款206835元。如果被告丁宁、吴关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被告丁宁、吴关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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