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753号
仇小强、杨茹:
原告刘静诉被告仇小强、杨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仇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静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杨茹应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仇小强、杨茹负担(该款原告刘静已预交,被告仇小强、杨茹应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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