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15号
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倪兴诉被告李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1205053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倪兴劳务工资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倪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由被告李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