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42号
徐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徐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1215318)、史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王敏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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