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752号
邓玉霞、宋荣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邓玉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1023462)、宋荣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3060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共计168548.78元及截止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437.81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及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8000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的位于华城书香苑13-605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658(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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