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国胜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至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孔祥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孔祥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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