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仙与被告于正华、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6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