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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小兰诉被告李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4/21 17:22:41 浏览次数:363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2019)苏0413民初3338号

李卫琴:

       本院受理原告成小兰诉被告李卫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120876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成小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小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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