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799号
董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江文华诉被告董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董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文华偿还借款等欠款合计2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由被告董国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