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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国富诉被告石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4/24 17:12:31 浏览次数:386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富诉被告石志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62942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石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国富借款55200元。二、驳回原告张国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原告张国富负担154元,由被告石志刚负担17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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