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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金龙与被告汤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3/26 17:13:47 浏览次数:244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帅:

       原告汤金龙与被告汤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汤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金龙支付借款369600元及借款利息(其中借款180000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借款1200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60000元,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汤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4元,由被告汤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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