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龙根:
原告张和新与被告吴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龙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张和新支付借款54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40000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如果被告吴龙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吴龙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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