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良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芳、杨俊与被告张良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04****)、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9)苏0413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吴国芳、原告杨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吴国芳、杨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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