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431号
王跃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群、章小萍、景婉、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王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4万元,利息5846.58元(暂算至2019年9月16日),并承担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5万元。二、如被告周群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周群抵押的船舶(华航机68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239万元)。三、被告章小萍、景婉、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周群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王跃平对被告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24元,由被告周群、章小萍、景婉、常州市华城航运有限公司、王跃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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