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321号
江苏翥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奚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奚海彬、张玉萍、江苏翥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奚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奚海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利息8542.73元(暂算至2019年7月11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3万元。二、如被告奚海彬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奚海彬、张玉萍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金桂美庐04幢甲单元701室、金桂美庐2号地下室Q122号的不动产[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99120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99917号、坛国用(2012)第13321号、坛国用(2012)第151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金额为88万元)。三、被告张玉萍、江苏翥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奚海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奚海燕对被告江苏翥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186元,由被告奚海彬、张玉萍、江苏翥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奚海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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