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春元(身份证号320481197503103615):
本院受理原告曹冬英诉被告陈春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春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曹冬英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64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0元,由被告陈春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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