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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锁勇诉被告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4/28 16:27:23 浏览次数:383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虞白(身份证号320481198412213629):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锁勇诉被告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锁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0元,由原告陈锁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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