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76号
沈粉华:
原告曹恒好诉被告沈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曹恒好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恒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沈粉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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