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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恒好诉被告沈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4/28 16:59:16 浏览次数:346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76号

沈粉华:

       原告曹恒好诉被告沈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粉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曹恒好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恒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沈粉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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