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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惠婷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4/29 14:07:37 浏览次数:3719

 

   

 

 (2019)苏0413民初7425号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惠婷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惠婷借款人民币77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惠婷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孙惠婷负担120元,被告王龙负担278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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