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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高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4/30 9:55:25 浏览次数:357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以下简称阳诚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湖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高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四 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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