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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建强诉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丰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润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5/7 18:02:10 浏览次数:39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丰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强诉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头公司)、常州市丰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纳公司)、江苏润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吕建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原告吕建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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