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花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花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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