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留保:
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诉被告陈留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陈留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朋货款34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84000元,并承担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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