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吉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孔小虎诉被告吉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如下:
一、被告吉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孔小虎劳务费62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孔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吉建国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