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49号
刘海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达峰诉被告刘海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海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达峰支付报酬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海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