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7849号
胡书青:
本院受理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书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胡书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1979.72元,暂计至2019年8月9日的利息4196.27元、违约金9000元及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元,被告胡书青679元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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