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845号
鞠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鞠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140.61元,暂计至2019年8月7日的利息3605.68元、手续费669.34元、违约金10718.97元及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上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元,由被告鞠鹏飞负担67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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