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13号
马长庚: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长庚(320422195906106213)、马明凤、马慧、朱国亮、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明凤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20)苏0413执497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马明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0415110680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8833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在上述冻结期限内,自2019年2月起每月保留人民币850元作为被执行人马明凤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马明凤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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