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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捷达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志、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梓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5/13 17:33:34 浏览次数:3254

 

  

 

(2020)苏0413民初428号

王立志、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捷达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志、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梓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餐饮费人民币819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8239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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