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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俊与被告王斌、纪军华、罗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5/13 17:34:27 浏览次数:3314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001号

纪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王斌、纪军华、罗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斌、纪军华、罗聃归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原告王俊借款利息47183.34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及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利息,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5元,由被告王斌、纪军华、罗聃承担(此款原告王俊已预交,被告王斌、纪军华、罗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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